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聲字,110年度,5號
CDEV,110,橋聲,5,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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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程穎翔 
代 理 人 林慶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薛張耀梅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11
0年度橋簡字第457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110 年度橋簡字第457 號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民國(下同)110年7 月22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條第2 項、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 年度橋簡字第457 號返還贈與 物事件110 年7 月22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 兩造間尚有其他刑事案件偵查中,為核對筆錄所載證人於該 期日證述之內容及他案訴訟所需,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 ,故有聲請交付該次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 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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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