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補字,110年度,54號
CDEV,110,橋司補,54,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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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蔡長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賈壽慶間返還訂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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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