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蔡長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賈壽慶間返還訂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