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吳子寒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阿沐、黃湟澤、周秀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500元(即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
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150 平方公尺×230 元=34,5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