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林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政祥即發興冷凍水產批發實業、李發興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