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292號
TYEV,110,桃補,292,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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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張瑋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雪卿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時,原主張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15,410元,嗣於調解成立時拋棄此請求權,故應可
以此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410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
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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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