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1242號
TYEV,110,桃小,1242,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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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242號
原   告 陳煒奇
被   告 VU THI LAN(中文名:武氏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起訴時被告 住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 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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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