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0年度,58號
TYEV,110,桃司簡聲,58,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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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蔡維晨 
      張雨語 
      蔡吳秀華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参萬零伍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業經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93號判決確定,並命相對 人負擔訴訟費用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 經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1500號、109 年度簡上字第93號判 決確定,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 審核,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00,000 元,並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追加起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1,071,850 元,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2,971, 850 元(計算式:1,900,000 元+1,071,850 元),業經聲 請人預納裁判費30,502元,有收據影本在卷可稽。準此,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502元,並應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 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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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