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SUMIYATI(雅蒂)
LUSIANI(露西)
YENNY MAHARANI(葉妮)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被 告 林正德 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建寰律師
被 告 劉淑萍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5樓
林玲雪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林献堂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張粢恩 住同上
李宜庭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陳映宜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賴國樑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一0年九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34號妨害風化等案件與本件 確有關連,而於109 年5 月21日裁定命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故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並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