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8年度,31號
TYEV,108,桃勞簡,31,2021071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SUMIYATI(雅蒂)



      LUSIANI(露西)
      YENNY MAHARANI葉妮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被   告 林正德  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建寰律師
被   告 劉淑萍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5樓
      林玲雪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林献堂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張粢恩  住同上
      李宜庭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陳映宜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賴國樑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一0年九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34號妨害風化等案件與本件 確有關連,而於109 年5 月21日裁定命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故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並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