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李俊甫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應於民國110年8月9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李朱黃焿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
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
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
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繼承人李金順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