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禎祥
吳張意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炫璋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黄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700元【計算式:349平方公尺×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109年度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1,300元=45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