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營簡字第341號原 告 王明仁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被 告 莊助 姜惠仁 王明崇 姜秀蘭 姜勝益 謝姜雪娥 姜雪鳳 姜玟秀 姜淑英 姜瑞淋 姜淑雲 姜瑞鴻 蘇小姗 曾建一 曾清川 謝曾玉荔 張曾金丹 曾秀枝 姜顏秀蘭 姜美利 姜美娜 姜幸伶 姜孟宏 姜孟佑 姜德惠 顏姜春美 張姜春華 羅姜春滿 莊聰郎 莊洪文 陳清葉 莊勝翔 莊欣潔 莊峯旭 黃子芸律師即莊文福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姜顏春美」之記載,應更正為「顏姜春美」。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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