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鳳鶯
代 理 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陳儀文律師
相 對 人 蔡兆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捌拾陸萬零壹佰伍拾叁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請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 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由聲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 為聲請人所有,竟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遭訴外人蔡陳水柳 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爰依民法第179條前段 及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又聲請人顯見系爭不動產恐有遭相對人變賣處分之風 險而害及之聲請人所有權,為使第三人知悉本件訟爭情事, 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實有 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的必要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動產遭訴外人蔡陳水柳以贈與方式登記予 相對人,相對人侵占其所有物,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 定而為請求,其中第767條第1項前段部分之訴訟標的係基於 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 依法應登記,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聲請人聲請依民事訴 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准許。㈡、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固提出民事起訴狀以為釋明,惟聲請人 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之釋明仍有未足,為擔保相對人因登記 可能所受損害,爰依同條第 7項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 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 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經斟酌本件訴訟繫屬事實 登記之聲請,雖未限制相對人關於登記標的之處分權限,然 仍有一經登記,恐降低第三人受讓該權利之虞,應認相對人 因不當登記所受之損害,係延後處分系爭登記標的所受之利 息損失。而聲請人所提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 969,938元,已逾150萬元,是以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屬得上 訴第三審事件,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本 件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 個月、2年、1年,共計52個月,按法定利率計算其可能遭受 之損害為 860,153元(計算式:3,969,938元×5%÷12×52 月= 860,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認聲請人所應提供之 擔保金為860,153元。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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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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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地號 │持份面積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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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9.71 │48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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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8.27 │ │
│ ├─────────────┼───────┤ │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8.72 │ │
│ ├─────────────┼───────┤ │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6.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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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6.56 │ │
│ ├─────────────┼───────┤ │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54.74 │ │
│ ├─────────────┼───────┤ │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79.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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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建號 │內容 │持份面積 │權利範圍 │
│ │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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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永和區 │二層 │132.95 │1/1 │
│ │得林段3162建號├─────┼───────┤ │
│ │ │附屬建物 │9.77 │ │
│ │ │陽台 │ │ │
│ │ ├─────┼───────┤ │
│ │ │附屬建物 │1.35 │ │
│ │ │雨遮 │ │ │
│ │ ├─────┼───────┤ │
│ │ │總面積 │144.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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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號 │內容 │總面積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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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永和區 │共有部分 │648.47 │821/100000│
│ │得林段3191建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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