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3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閎鈞、黃尤虹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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