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365號
PCEV,110,板小,2365,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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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3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閎鈞黃尤虹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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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