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299號
PCEV,110,板小,2299,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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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299號
原   告 葉淑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啟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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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