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016號
PCEV,110,板小,2016,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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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0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冠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德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5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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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