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1881號
PCEV,110,板小,1881,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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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881號
原   告 張營生個人計程車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蔡淑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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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