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203號
原 告 孫鈺婷
被 告 王禮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預納提解被告費用新
臺幣(下同)14,56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8日送達原告之住
所地,由原告之同居人收受,詎原告迄今仍未預納提解費14,560
元,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4,560元,逾
期未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
告撤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