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10年度,803號
PCEV,110,板司簡調,803,202107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李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國雄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調解成 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 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 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 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 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簡國雄之債權人,相對人簡 國雄之被繼承人簡榮檳遺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848建號建物(建物權利範圍為1分之1)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簡國雄並未聲明拋棄繼承, 依法就系爭不動產應有繼承權,詎相對人簡國雄竟將其潛在 持份無償讓與相對人簡國瑞簡素香,嗣後簡國瑞於民國10 5年1月28日死亡時,其不動產持份由相對人吳麗美分割繼承 取得致聲請人追償無門,損害聲請人之債權甚鉅。為此聲請 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繼承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 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並回復原狀為被繼承人簡榮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等語。
三、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 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的法律關係,所以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照首揭說明,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