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加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10年度,1329號
PCEV,110,板司簡調,1329,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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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陽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兩造間所訂立之加盟契約書第30條約定:「本合約 如有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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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