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43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朱昆榮 遷出國外(現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然相對人於 民國110年6月11日即已遷出國外,有相對人個人戶籍查詢資 料在卷可稽,因相對人長期不在國內,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 之望,故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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