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保險簡調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賴黃素蘭
代 理 人 賴建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理賠
金事件(本院110年度板保險簡調字第1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於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
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 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