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2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連城智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謝金定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5
訴訟代理人 李揚輝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韋仲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於該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