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20號
原 告 洪鈺婷
訴訟代理人 王傳閔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陳昭明
訴訟代理人 陳光榮
被 告 陳華重
陳華城
陳華強
陳華安
陳華印
陳國輝即陳華建之繼承人
陳國富
陳森溥
林燕雪
張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2被告陳昭明之應有部分「1000分之1032」,應更正為「10000分之103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