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展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培元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隋時語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 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0年 9月3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原告主張被告同意原告就報價 日期107年9月12日住宅工程估價追加減單(見本院卷㈠第26 、27頁,下稱系爭追加減單)所載各工程項目進行追加減工 程之相關事證?㈡、被告之外甥於何時進入系爭工程現場居 住?被告之外甥進入居住後,原告於何時施作何工程項目? 原告最後施工之時間及施工內容?相關事證?㈢、若原告未 於107年6月26日完成約定之工作,有無天災、地震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情形?有無不可歸責原告之事由?相關事證?㈣、 請提出LINE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原證4、5,見本院卷㈠第53 至285頁)之完整截圖彩色翻拍照片。㈤、是否聲請本件以 科技設備進行遠距審理?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0年 9月3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就原告所提系爭追加減單(見 本院卷㈠第26、27頁)所載各項工程項目,不爭執者為何? ㈡、就原告提出LINE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原證4、5,見本院 卷㈠第 53至285頁)之真正是否爭執?㈢、上開紀錄中暱稱 「S.Y.S」、「金金」者之真實姓名?與被告之關係?㈣、就 本件工程,被告有無授權其姊或他人與原告進行追加減工程
?㈤、被告主張被告之外甥曾於系爭工程施工過程中進入系 爭房屋居住,被告是否爭執?若不爭執,該人居住之期間為 何?該居住期間本件工程施工情形?㈥、是否聲請本件以科 技設備進行遠距審理?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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