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16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李家慶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 年6 月
22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043565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10,000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 時間:民國109年8月1日下午8時48分許、109年11月7日 下午6時48分許、109年11月19日下午2時45分許、110年2 月1日下午3時25分許、110年2月3日下午7時38分許、110 年2月6日下午8時6分許。
(二) 地點:新北市○○區○○路00巷0號0樓。 (三) 行為:在上開住家之家門外,持續按壓門鈴及放置包裝 完整之機油及生活用品(暖暖包、巧克力、小夜燈)於 韋秀容(即被移送人前女友莊○○之母親)住所門口處 等方式騷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韋秀容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被害人莊惠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擷取畫面。
(四)被移送人於109年11月2日至110年3月5日以手機門號0953# #####號(詳細號碼詳卷)行動電話多次撥打至莊○○手 機騷擾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話紀錄照片。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 滋擾住戶之非行。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與被害人莊○○曾為男 女朋友,於分手後,不思理性處理,竟然違反莊○○之意願 ,反覆撥打莊女之手機;甚至數度到莊○○母親韋○○之住 所前,一直按壓門鈴,又放置包裝完整之機油及生活用品( 暖暖包、巧克力、小夜燈等)於住戶門口處,騷擾被害人, 致被害人需報警處理,其行為影響住宅安寧,有害於社會秩 序,自堪予認定。本院考量被移送人這種纏擾行為,已經造 成被害人的心理恐懼,也影響到被害人家人的正常生活作息 ,於被害人報案之後,復拒絕警方之訪談,顯然並無自我反 省之意,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作為警惕。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