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824號
上 訴 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季嘉尚
高蓉棻
曾惠娥
被 上訴 人 中國青年救國團
代 表 人 吳清基
輔助參加人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
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銓敘部應輔助參加本件上訴人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上訴人之退休公務人員謝金聲,前經銓敘部審定自民國100 年7月2日退休生效,而其自67年8月至80年1月參加被上訴人 (89年更名前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專職人員公教人員保 險投保年資計12年6個月(下稱系爭投保年資),於退休時 經銓敘部採認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下稱優惠存款 )年資,並據以計算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嗣銓敘部依公職 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 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4條規定,以107年4月3日部退五字第 1074342613號函(下稱銓敘部107年4月3日函),扣除其已 採計之系爭投保年資後,重行核計其優惠存款金額,並自10 7年5月12日起,改依重行核計之優惠存款金額計息。上訴人 爰依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規定,及銓敘部107年4月3日函 審定結果,以107年5月21日府人退字第1070109409號函(下 稱原處分),命被上訴人返還謝金聲自退休生效日至107年5 月11日止溢領之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979,726 元。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並全額繳納原處分命其返還 之979,726元,嗣經銓敘部駁回其訴願後,向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上訴 人應給付被上訴人979,726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979,726元,並駁回被上訴人 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本案上訴 (另被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即原判決駁回被上 訴人訴請給付利息部分〉,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三、經查,銓敘部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之法制主管機關(第3條 規定參照),本件涉及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之解釋與適用,故 有由銓敘部輔助上訴人進行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曹 瑞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