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補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黃志成(兼黃美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渝婷
王淑珠
黃卿霞(黃美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夙卿(黃美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志成、黃卿霞、黃夙卿為聲請人黃美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於聲請再審程序中,聲請人黃美雲於民國110年0月0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志成、黃卿霞及黃夙卿,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渠等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