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1884號
TPSV,110,台聲,1884,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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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84號
聲 請 人 郭福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5日本院
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123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7 日,算至同年11月30日(原應於同年月29日,當日為例假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12月3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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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