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因與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110號
TPSV,110,台聲,110,2021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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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原住Nasaha building Colby Road
聲  請  人  黑手黨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肯尼斯(美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0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國外為送達,惟其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為旅店、辦公大樓等營業址,有該網頁足憑,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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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黑手黨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