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0年度,858號
TPSV,110,台抗,858,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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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858號
抗 告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臺灣高等
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658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對其等為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其等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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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