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0年度,829號
TPSV,110,台抗,829,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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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829號
抗 告 人 廖慶霖
      陳家瑩
      陳韻如
      鄭湘琪
上列抗告人因與莊文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
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0年度全字第5 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莊文秀主張:伊以對債務人佑典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佑典公司)之金錢債權,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5130 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結果,仍有新臺幣(下同)5,302萬5,746元未獲清償;抗告人廖慶霖陳家瑩陳韻如鄭湘琪明知渠等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受讓取得佑典公司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至0000號建物及坐落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上設定之3,608萬9,000元抵押權(抗告人債權及抵押權比例各4分之1)及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竟於系爭執行事件以該債權抵繳拍賣價金,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經伊代位佑典公司訴請抗告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或給付價金責任,由原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14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詎抗告人於109年4、5月間將系爭不動產設定逾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近日並委託房仲業者出售系爭不動產,為恐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自有假扣押之必要等情,爰聲請准供擔保後,就抗告人所有財產於2,10 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其為佑典公司債權人,佑典公司怠於行使對抗告人上開損害賠償、不當得利或給付價金之債權,相對人已代位請求抗告人給付3,608萬9,000元本息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為證,並有本案訴訟卷宗足憑,可認其就本件假扣押請求已有釋明;又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有前開假扣押之原因,亦據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房屋仲介網頁以為釋明,雖該釋明尚有未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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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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