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10年度,4號
TPSM,110,台附,4,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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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台附字第4號
                   110年度台附字第6號
上 訴 人 盧姿伶
      董明芬

被 上訴 人 張金素

      陳澄玄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11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張金素陳澄玄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後,被上訴人2 人及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盧姿伶董明芬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而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江 翠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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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