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4517號
上 訴 人 林修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0 年4 月15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訴字第3696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8792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修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量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並諭知相關沒收銷燬及沒收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王 敏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