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9年度,42號
IPCA,109,行專訴,42,2021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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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

原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豐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啓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劉宗祐   
參 加 人 高鈺鳳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李增胤律師
輔 佐 人 謝深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109 年7 月31日經訴字第109063031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㈠原告前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以「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 統及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方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原處分機關)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7項,並以 同年2 月3 日於我國申請第106103647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 ,經原處分機關核准發第I629092 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 利)。嗣參加人於107 年11月8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 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8 年 4 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 、5 ,並刪除請求項2 ),其後參加人於108 年7 月10日以 申請更正之系爭專利仍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 定,提出補充舉發理由書。經原處分機關以108 年11月28日 (108 )智專三(五)01021 字第1082113673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下列處分:⒈108 年4 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



正。⒉請求項1 、3 至12、14至15、18、22至46、48至49、 55至57舉發不成立。⒊請求項2 舉發駁回(下稱原處分)。 ㈡參加人對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被 告以109 年7 月31日經訴字第10906303170 號作成下列訴願 決定:⒈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舉發不成立」部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⒉原處分關於「請 求項3 至12、14至15、18、22至46、48至49、55至57舉發不 成立」部分訴願駁回。原告對訴願決定關於撤銷原處分部分 不服(即本案審理範圍僅上開訴願決定⒈部分,至上開訴願 決定⒉部分另經本院以109 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案件審理) ,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應撤銷訴 願決定關於撤銷原處分部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證據2 與證據8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區別技術特徵, 兩者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訴願決定指明:「證據2 圖1 僅揭示第二吸附處理氣體的一 部分作為第二脫附氣體,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 吸附氣體的一部份作為第二脫附氣體』之技術特徵」。此處 所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吸附氣體的一部份作為第二 脫附氣體』之技術特徵」即區別技術特徵,證據2 顯未揭露 區別技術特徵。
⑵證據8 說明書第【0052】段載明:「經降溫的廢氣,由管路 進入沸石轉輪6 的吸附區6a,吸附後氣體在進入沸石轉輪11 的吸附區11a 。潔淨氣體經管道引致煙囪排放」。據此,證 據8 明確區分作為處理對象的「廢氣」(相當於系爭專利的 「待處理氣體」)、經過沸石轉輪6 之吸附區6a(相當於「 第一吸附區」)後的「吸附後氣體」(相當於「第一吸附處 理氣體」),以及經過沸石轉輪11之吸附區11a(相當於「第 二吸附區」)後的「潔淨氣體」(相當於「第二吸附處理氣 體」)。證據8 說明書第【0054】段載明:「打開引風機13 ,開啟第一分支管14和分支管15,引出部分廢氣作為脫附氣 體,其流量為主管路流量的1/10-1/20 。部分廢氣先經過冷 卻區6b,第二冷卻區11b ,使沸石冷卻,廢氣預熱,打開加 熱器7 、第二加熱器12,將預熱的廢氣升溫至180-280 °C 。高溫廢氣進入再生脫附區6c,第二脫附區11c ,使沸石吸 附的有機物脫附。脫附後的氣體進後處理」。由上可知,在 第【0052】段的吸附程序中,證據8 指明「吸附後氣體」進 入第二吸附區11a ,在第【0054】段中,則指明係以部分「



廢氣」(而非「吸附後氣體」)作為脫附氣體…進入第二脫 附區11c ;據此,可知證據8 已明示:進入第二吸附區11a 的「吸附後氣體(第一吸附處理氣體)」與進入第二脫附區 11 c的「廢氣(待處理氣體)」,並不相同。承上,證據8 以說明書文字明確教示應以部分「廢氣(待處理氣體)」作 為第二脫附氣體,與「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份分流 作為所述第二脫附氣體」之區別技術特徵,顯不相同。 ⑶訴願決定指稱「雖證據8 圖1 中6b、11b (冷卻區)與6c、 11c (脫附區)二符號之標示位置與說明書相反,惟此由上 揭說明書內容與圖式相互對照即可輕易發現之顯然錯誤,並 不影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證據8 說明 書所載前揭技術內容之瞭解而可據以實現」等語。然認定證 據8 之內容,本應依證據8 所揭露為準,且證據8 圖式與說 明書相符,自無變造圖式進而曲解之必要。又證據8 載明: 「打開引風機13,開啟第一分支管14和分支管15,引出部分 廢氣作為脫附氣體,其流量為主管路流量的1/10-1/20 」, 並未界定該部分廢氣,究竟是「由主管路流至分支管14、15 」,抑或是「由分支管14、15流至主管路」,訴願決定卻認 定氣流順序,以及「第二脫附氣體只能是…第一吸附處理氣 體的一部份」,自無事實根據。反之,證據8 說明書已明確 界定「部分廢氣先經過冷卻區6b,第二冷卻區11b 」,經過 加溫後成為高溫廢氣後再「進入再生脫附區6c,第二脫附區 11c 」;據此,可直接無歧異得知:在證據8 圖式中,廢氣 係由上往下流經加熱器7 、12,而後分別由分支管14、15流 至主管路,上開訴願決定之認定,與說明書之明示內容顯相 違背,自不可採。再者,依證據8 說明書第【0048】至【00 54】段「串聯操作」所載,在證據8 圖式中以黑色「X 」號 表示關閉閥門8 、9 ,並將證據8 說明書明示為「廢氣(待 處理氣體)」流經之管路標示為褐色、將證據8 說明書明示 為「吸附後氣體(第一吸附處理氣體)」流經之管路標示為 藍色、將證據8 說明書明示為「潔淨氣體(第二吸附處理氣 體)」流經之管路標示為綠色,可知在證據8 圖式中加註之 文字,皆係證據8 說明書之文字。承上,證據8 圖式與說明 書相符,自無違背說明書明示之「以廢氣(待處理氣體)作 為脫附氣體」而曲解為「以吸附後氣體(第一吸附處理氣體 )作為脫附氣體」之理。
⑷如前開證據8 說明書所明示,證據8 之廢氣在流經沸石轉輪 6 的吸附區6a後,已成為「吸附後氣體」(相當於「第一吸 附處理氣體」)。故若依訴願決定而變造圖式標號,將管路 流向解釋成係由主管路流至分支管15,則沸石轉輪6 的吸附



區6a後的主管路中,並無「廢氣」(僅有「吸附後氣體」) 可流經分支管15而進入第二脫附區11c ,故變造後圖式將與 說明書文字的「以廢氣作為脫附氣體」、「高溫廢氣在進入 第二脫附區」明顯相違。又證據8 說明書第【0005】段載明 「目前沸石轉輪適用於大風量,低濃度的廢氣處理,但沸石 轉輪均存在濃縮比不高,濃縮後廢氣中VOCs濃度不足,致其 燃燒不足以供應熱量或維持燃燒,需要加入大量輔助燃料, 操作成本極高」,據此,證據8 為提高脫附後氣體濃度(濃 縮後廢氣中VOCs濃度),揭露以廢氣作為脫附氣體之技術( 濃縮後廢氣中,包含自轉輪脫附出來的VOCs及脫附氣體(即 廢氣)原有的VOCs)。惟如依訴願決定之認定,則進入第二 吸附區11a 為VOCs濃度較低的「吸附後氣體」,進入第二脫 附區的也僅能是VOCs濃度較低的「吸附後氣體(此與說明書 之明示相違),故輸入轉輪11的氣體VOCs濃度皆較低,在此 情況下,轉輪11顯難達成「提高脫附後氣體濃度」之功效。 因此,將管路流向解釋成由分支管15流至主管路,可同時符 合證據8 說明書及圖式所示技術特徵及功效;反之,如依訴 願決定之認定,變造圖式而將其6b、6c及11b 、11c 對調, 則反將導致證據8 圖式與說明書相矛盾,且無法達成證據8 所欲達成之功效。故若依訴願決定之認定,則無論是變造前 或經變造的證據8 ,皆無法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能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縱認證據8 圖式編 號確有誤值而必須經過變造,則依上開理由,證據8 說明書 及圖式無法理解,不能據以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而 不具證據適格,不能作為引證案。
⑸綜上,證據8 說明書明示證據8 係以「廢氣」(待處理氣體 )而非「吸附後氣體」(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份分流 作為導入第二脫附區11c 的脫附氣體(第二脫附氣體),且 證據8 圖式與說明書相符,自無違背說明書而變造圖式之理 。若依訴願決定而變造圖式中之編號,則將導致圖式與說明 書明示之內容相違,反而無法達成證據8 所欲達成之功效, 且難以理解。因此,在參酌通常知識下,顯然無法由證據8 直接無歧異得知系爭專利之區別技術特徵,自難認證據8 確 已揭露「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份分流作為所述第二 脫附氣體」之區別技術特徵
⒉證據2 與證據8 互不相容,故無法互相結合: 承前所述,證據8 說明書明示:為提高脫附後氣體濃度(濃 縮後廢氣中VOCs濃度),證據8 捨棄以新鮮空氣作為脫附氣 體的習知技術(濃縮後廢氣中僅含自轉輪脫附出來的VOCs) ,而提出以廢氣作為脫附氣體(濃縮後廢氣中,包含自轉輪



脫附出來的VOCs及脫附氣體(即廢氣)的VOCs)。而證據2 第【0005】段卻載明:「所述預熱裝置通過鼓風機鼓入新鮮 的空氣,…經過脫附區,將沸石轉輪吸附的VOCs帶走」)、 第【0010】段載明:「將淨化後的氣體作為新鮮空氣鼓入冷 卻乾燥系統,經過再生區對沸石轉輪進行冷卻再生」。藉此 ,證據2 指明應以「新鮮空氣」(或經兩次吸附後相當於新 鮮空氣的「淨化後的氣體」)作為脫附氣體,且證據2 第【 0011】段載明:「進一步,所述燃燒室包括廢熱旁通熱交換 器,所述淨化氣排出管道…進入廢氣進氣管道」。據此,可 知證據2 教示將淨化後氣體導入廢氣進氣管道,此舉顯然會 稀釋廢氣,故與證據8 提高廢氣濃度之技術思想相違。若依 證據2 以新鮮空氣或淨化後氣體作為脫附氣體,並將淨化後 氣體導入廢氣進氣管道,必然造成證據8 無法達成其「提高 脫附後氣體濃度」之功效。因此,證據2 與證據8 互不相容 ,無法相互結合。
⒊綜上,證據2 與證據8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區別技 術特徵。因此,即使忽略證據2 與證據8 互不相容、無法相 結合之事實,而將證據與證據8 強行結合,仍無法憑空推知 證據2 與證據8 皆未揭露之區別技術特徵,更遑論得以推知 請求項1 發明之整體。
㈡聲明:訴願決定有關「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舉發不成立』 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部 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證據2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8 為「低濃度大風量廢氣濃縮及減風系統」,包含兩個 沸石轉輪6 、11,其中沸石轉輪6 之吸附區6a及再生脫附區 6c,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轉輪的第一吸附區及 第一脫附區;第二沸石轉輪11之第二吸附區11a 及第二脫附 區11c ,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二轉輪的第二吸附 區及第二脫附區。又證據8 說明書段落【0048】至【0054】 (配合圖1 )揭示兩個沸石轉輪6 、11可串聯操作,並以第 一吸附處理氣體的一部份分流作為第二脫附氣體,故證據8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及第二轉輪串聯操作之主要技 術特徵。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以焚化設備將第一脫 附處理氣體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焚燒處理後排出 之部分技術特徵,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既有之習知技術 ,此可見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03】記載:「使用焚化 設備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焚化處理是一種常見的處理方式;



…」,以及證據8 之背景技術(說明書段落【0002】第6 行 至第8 行)記載:「沸石轉輪吸附濃縮技術就是針對低濃度 VOCs的治理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技術,與焚燒技術(催化燃 燒或高溫燃燒)…進行組合,形成了" 沸石轉輪吸附濃縮+ 焚燒技術" …」即明。況且,綜觀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 該焚化設備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或產生新功效。因此,單獨 之證據8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2 為「一種沸石轉輪吸附濃縮淨化裝置」,於其說明書 第3/4 頁倒數第3 行至最後1 行記載:「…所述脫附區212 的另一端與焚化爐6 固定連接,…,濃縮的廢氣在燃燒室61 充分燃燒後…排入淨化氣排出管道23,由排放煙囪7 排入大 氣」,故證據2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焚化設備, 具有一焚化單元、一進氣口及一排氣口,該進氣口及排氣口 均連通該焚化單元,該進氣口係供導入所述第一脫附處理氣 體,該焚化單元用以將第一脫附處理氣體中的揮發性有機化 合物焚燒處理而生成一焚化後氣體,該排氣口用以排出至少 一部份所述焚化後氣體」之技術特徵。又證據2 與證據8 均 為以沸石轉輪對廢氣進行吸附濃縮淨化處理之裝置,係屬相 同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均在如何提高沸石轉輪的吸附 及脫附效率,在功能及作用上亦具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以證據8 結合證據2 之焚化爐部分技 術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故證據2 、8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⒉至原告雖主張證據8 說明書段落【0054】載明以部分「廢氣 」作為第二脫附氣體,故證據8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的一部份分流作為第二脫附氣體」之區 別技術特徵等語,惟由證據8 說明書段落【0048】至【0052 】記載之「二、串聯操作」(配合圖1 )揭示:「⒈廢氣預 處理過程:開啟程控閥1 、5 、10、關閉閥門8 、9 。啟動 引風機2 。引風機將從車間排放的含揮發性有機溶劑的廢氣 先經過過濾除塵3 ,再送入表冷器4 ,進行降溫處理。⒉吸 附濃縮過程:經降溫的廢氣,由管路進入沸石轉輪6 的吸附 區6a,吸附後氣體再進入沸石轉輪11的吸附區11a 。潔淨氣 體經管道引至煙囪排放。…」,可知在「串聯操作」時,程 控閥1 、5 、10為開啟狀態,閥門8 、9 則是關閉狀態,吸 附濃縮過程中之廢氣流動路徑係由引風機2 (亦稱進氣風機 2 )→過濾除塵3 →表冷器4 →程控閥5 →沸石轉輪6 的吸 附區6a→程控閥10→沸石轉輪11的吸附區11a →煙囪排放( 此即為「串聯操作」時之主管路)。再由證據8 說明書段落 【0053】至【0054】記載之「⒊脫附冷卻過程:打開引風機



13,並開啟第一分支管14和分支管15,引出部分廢氣作為脫 附氣體,其流量為主管路流量的1/10-1/20 。…」,可知在 脫附冷卻過程係利用引風機13開啟後所產生的吸力引出前揭 主管路的部分廢氣分別進入第一分支管14和分支管15作為脫 附氣體,此時進入第一分支管14作為脫附氣體者固為尚未經 吸附處理之部分廢氣,但由於閥門8 是關閉狀態,能夠進入 分支管15作為脫附氣體者,就只有來自沸石轉輪6 之吸附區 6a後端,業經一次吸附處理之部分氣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的一部份),故證據8 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的一部份分流作為第二 脫附氣體」之區別技術特徵。
⒊另原告雖主張由證據8 說明書段落【0054】記載「部分廢氣 先經過冷卻區6b,第二冷卻區l1b ,…高溫廢氣進入再生脫 附區6c,第二脫附區11c 」,可知在證據8 圖1 中,廢氣係 由上向下流經加熱器7 、12,而後分別由分支管流至主管路 等語。惟由前述證據8 說明書段落【0048】至【0054】記載 「串聯操作」時廢氣流動的主管路路徑,以及脫附冷卻過程 時所開啟的分支管路路徑,配合證據8 圖1 之揭示,可知廢 氣係由主管路分別由下向上流經第一分支管14和分支管15, 最後由引風機13(亦稱排風機13)排出。再由證據8 說明書 段落【0054】第2 至4 行記載之脫附冷卻過程:「部分廢氣 先經過冷卻區6b,第二冷卻區l1b ,使沸石冷卻,廢氣預熱 ,打開加熱器7 、第二加熱器12,將預熱的廢氣升溫至180 -280°C 。高溫廢氣進入再生脫附區6c,第二脫附區11c , 使沸石吸附的有機物脫附。脫附後的氣體進後處理。」,可 知脫附冷卻過程之氣體流動順序為「分支管14、15→冷卻區 6b、l1b →加熱器7 、12→再生脫附區6c、l1c →引風機13 →進後處理」;雖證據8 圖1 中6b、l1b (冷卻區)與6c、 l1c (脫附區)二符號之標示位置與說明書相反,惟此可由 上揭說明書內容與圖式相互對照,即能輕易發現之顯然錯誤 ,並不影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證據8 說明書所載前揭技術內容之瞭解而可據以實現。反之,原告 109 年10月15日起訴理由狀第4 頁自行標示之證據8 圖1 褐 色線條揭示「廢氣由分支管流至主管路」(由上向下)之路 徑,如循該路徑尋找其廢氣來源為「引風機13(亦稱排風機 13)」,顯然與證據8 說明書【0048】至【0054】段所載廢 氣處理順序係經由引風機2 (亦稱進氣風機2 )進入主管路 之整體串聯操作過程完全相反,是原告之主張顯不可採。 ⒋又原告再主張如依訴願決定之認定,證據8 說明書段落【00 54】記載之「廢氣」為「吸附後氣體」,且證據8 圖1 中6b



、l1 b(冷卻區)與6c、11c (脫附區)二符號之標示位置 錯誤,將導致圖式與說明書自相矛盾,且無法達成證據8 之 功效,證據8 不具證據適格,不能作為引證案;亦無法由證 據8 而直接無歧異得知區別技術特徵;證據8 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區別技術特徵,且證據2 與證據8 互不相容, 無法互相結合等語。惟查,由證據8 說明書段落【0048】至 【0054】之整體記載可知,能進入分支管15作為脫附氣體者 ,只有來自沸石轉輪6 之吸附區6a後端,業經一次吸附處理 之氣體;且該等段落亦已清楚說明其串聯操作及脫附冷卻過 程之氣流順序,故證據8 圖1 中符號之明顯誤植,並不影響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證據8 說明書所載 前揭技術內容之瞭解而據以實現,詳如前述,證據8 應屬適 格之引證案。又證據8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吸附 處理氣體的一部份分流作為第二脫附氣體」之區別技術特徵 ;承上,單獨之證據8 或證據8 結合證據2 之焚化爐部分技 術,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且使用焚化 設備將VOCs焚燒處理後排出既為習知技術,其與證據8 之結 合並無互不相容之處,原告所訴均無可採。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陳述要旨及聲明
㈠陳述要旨:
⒈證據8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區別技術特徵: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區別技術特徵為「其中所述第一吸附處 理氣體之一部份分流作為所述第二脫附氣體」。而所謂「第 一吸附處理氣體」乃依據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為「該第 一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待處理氣體,用以吸附所述待處理氣 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一吸附處理 氣體」,也就是經由「第一吸附區」所送出之氣體就是「第 一吸附處理氣體」。
⑵由證據8 說明書第【0052】段內容提及「經降溫的廢氣,由 管路進入沸石轉輪6 的吸附區6a,吸附後氣體在進入沸石轉 輪11的吸附區11a ,潔淨氣體經管道引致煙囪排放」之內容 ,其中該「吸附後氣體」乃是由該「沸石轉輪6 的吸附區6a 」所送出之氣體,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由「第一吸 附區」所送出的「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且該說明書先於第 【0050】段中記載「開啟程式控制閥1 、5 、10、關閉閥門 8 、9 。啟動引風機2 」,其中「關閉閥門8 」也就表示含 揮發性有機溶劑的「廢氣」只能由「程式控制閥1 」經「引 風機2 」至「程式控制閥5 」後進到該「沸石轉輪6 的吸附 區6a」內,並無法透過「閥門8 」來分支到「第二沸石轉輪



11的第二吸附區11a 」。另該「關閉閥門9 」及「開啟程式 控制閥10」即表示由該「沸石轉輪6 的吸附區6a」所送出「 吸附後氣體」只能經由該「程式控制閥10」所控制的管路來 輸送到該「第二沸石轉輪11的第二吸附區11a 」內,故進入 「第二沸石轉輪11的第二吸附區11a 」內乃是經「沸石轉輪 6 的吸附區6a」所送出「吸附後氣體」,並無經由「閥門8 」來輸送含揮發性有機溶劑之「廢氣」。
⑶再證據8 說明書第【0054】段中記載「打開引風機13,開啟 第一分支管14和分支管15,引出部分廢氣作為脫附氣體,其 流量為主管路流量的1/10-1/20 。部分廢氣先經過冷卻區6b ,第二冷卻區l1b ,使沸石冷卻,廢氣預熱,打開加熱器7 、第二加熱器12,將預熱的廢氣升溫至180-280°C。高溫廢 氣進入再生脫附區6c,第二脫附區11c ,使沸石吸附的有機 物脫附。」,其中已揭露了「分支管15」先輸送到「第二冷 卻區l1b」,並經過「第二加熱器12」再到「第二脫附區11c 」的路徑;且說明書已於第【0050】段中記載「開啟程式控 制閥1、5、10、關閉閥門8、9」,是上開第【0054】段中該 「分支管15」來源只能是由「沸石轉輪6 的吸附區6a」所送 出「吸附後氣體」,並無由其他管路所送來之氣體。因此, 由上說明,已揭露了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區別技術特徵為「 其中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份分流作為所述第二脫附 氣體」無誤。
⒉證據8之廢氣流向:
⑴證據8 說明書中之操作步驟乃分別揭示有並聯操作及串聯操 作,其中並聯操作分為⒈廢氣預處理過程(第0042段及第00 43段),⒉吸附濃縮過程(第0044段及第0045段),⒊脫附 冷卻過程(第0046段及第0047段),而串聯操作分為⒈廢氣 預處理過程(第0049段及第0050段),⒉吸附濃縮過程(第 0051段及第0052段),⒊脫附冷卻過程(第0053段及第0054 段)。
⑵又於串聯操作過程中,說明書第【0050】段記載「開啟程式 控制閥1 、5 、10、關閉閥門8 、9 。啟動引風機2 。引風 機將從車間排放的含揮發性有機溶劑的廢氣先經過過濾除塵 3 ,再送入表冷器4 ,進行降溫處理」,其中就已說明「廢 氣」來源乃是經由「表冷器4 」的管路。另說明書第【0033 】段第6 行記載「所述三通連接管設有三個埠,分別為第一 進氣埠、第一出氣埠和第二出氣埠,所述第一進氣埠與所述 冷卻器4 連通,所述第一出氣埠與所述沸石轉輪6 所設的吸 附區6a一端面連通」,且說明書第【0034】段記載「進一步 ,所述第二出氣埠與所述沸石轉輪6 所設的再生區6c一端面



通過第一分支管14連通」,代表不管是「沸石轉輪6 的吸附 區6a」或是「第一分支管14」皆為由「出氣埠」所連接。而 說明書第【0033】段倒數第6 行記載「所述再生氣管一端與 所述沸石轉輪6 所設的再生區6c另一端面連通,所述再生氣 管的另一端與所述加熱器7 連通,所述熱再生氣管一端與所 述沸石轉輪6 的冷卻區6b一端面連通,所述熱再生氣管另一 端與所述加熱器7 另一端連通,所述出氣管連接在所述沸石 轉輪6 所設冷卻區6b另一端面與所述排風機13之間」,其中 該「沸石轉輪6 」與「排風機13」之間所連結的是「出氣管 」,代表了「氣」的走向乃是由「沸石轉輪6 」往「排風機 13」方向來流動。
⑶再者,說明書第【0052】段記載「經降溫的廢氣,由管路進 入沸石轉輪6 的吸附區6a,吸附後氣體在進入沸石轉輪11的 吸附區11a 。潔淨氣體經管道引致煙囪排放」,說明書第【 0035】段第15行記載「所述第六出氣埠與所述第二沸石轉輪 11所設的吸附區11a 一端面連通,所述第三電磁閥15設於所 述第六出氣埠與所述分支管一端之間,所述分支管另一端與 所述第二沸石轉輪11所設的第二再生區一端面連通」,代表 該「分支管」與該「第六出氣埠」係透過「三通連接管」之 設計來連接。而依據說明書第【0035】段第8 行「所述第二 三通連接管設有三個埠,分別為第二進氣埠、第三出氣埠和 第四出氣埠」,以及第10行記載「所述第三三通連接管設有 三個埠,分別為第三進氣埠、第五出氣埠和第六出氣埠」, 可知該「三通連接管」係採一進氣埠及二出氣埠的設計。因 此,當「吸附後氣體」乃是由「沸石轉輪6 的吸附區6a」送 出進入「沸石轉輪11的吸附區11a 」時,代表設在「分支管 」與該「第六出氣埠」的「三通連接管」設計也是採一進氣 埠及二出氣埠,其中該「三通連接管」的「進氣埠」則與「 沸石轉輪6 的吸附區6a」一端面連通,而該「三通連接管」 的「出氣埠」分別為「分支管」及「第六出氣埠」。又說明 書第【0035】段倒數第4 行記載「所述第二加熱器12連接在 所述第二再生出氣管與所述第二熱再生氣進管之間,所述第 二熱再生氣進管另一端與所述沸石轉輪11所設冷卻區11b 一 端面連通,所述第二出氣管連接在所述第二沸石轉輪11所述 的冷卻區11c 另一端面與所述出氣管之間」,其中該「第二 沸石轉輪11」與「出氣管」之間所連結的是「第二出氣管」 ,代表了「氣」的走向乃是由「第二沸石轉輪11」往「出氣 管」方向來流動。
⑷另說明書第【0054】段記載「打開引風機13,開啟第一分支 管14和分支管15」,其中「打開引風機13」中的「引」字即



為「拉」之意,也就是透過「引風機13」來「拉」動「出氣 管」和「第二出氣管」內的氣體,且圖1 中的「引風機13」 也畫出是由右向左的箭頭無誤;且當該「引風機13」「拉」 動「出氣管」和「第二出氣管」內的氣體時,同時帶動該「 第一分支管14」之「部分廢氣」和「分支管15」之「吸附後 氣體」往「引風機13」方向流動。
⑸綜上,可證明原告所主張「由分支管14、15流至主管路」之 路徑,並不被說明書所支持,乃是原告誤解之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98至199頁) ㈠原告前於106 年12月19日以「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及 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方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共57項,並以同年2 月3 日於我國申請第1061 03647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原處分機關於107 年7 月11 日核准公告為系爭專利。
㈡參加人於107 年11月8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 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8 年4 月15日提 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 、5 ,並刪 除請求項2 )。嗣參加人於108 年7 月10日以更正申請之系 爭專利仍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提出補充舉 發理由書。經原處分機關以108 年11月28日(108 )智專三 (五)01021 字第108211367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8 年 4 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3 至12、14至 15、18、22至46、48至49、55至57舉發不成立;請求項2 舉 發駁回之處分。
㈢參加人對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被 告以109 年7 月31日經訴字第10906303170 號作成「原處分 關於『請求項1 舉發不成立』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處分關於『請求項3 至12、14至 15、18、22至46、48至49、55至57舉發不成立』部分訴願駁 回」之訴願決定。
㈣原處分機關業已核准並公告原告於108 年4 月15日提出系爭 專利之更正內容。
六、爭點:(本院卷第199頁)
證據2 、8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七、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規:
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



106 年12月19日,核准審定日為107 年5 月30日,故本件關 於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事由之判斷,自應以審定時所適 用之106 年1 月18日修正公布、106 年5 月1 日施行之專利 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又按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 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 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 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亦有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 有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 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之情事而 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 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 發成立之處分。
㈡本案之舉發證據:
參加人於舉發階段提出證據2 、證據8 作為舉發證據,其中 證據2 為2016年11月23日公開之大陸第CN106139821A號「一 種沸石轉輪吸附濃縮淨化裝置」發明專利案(主要圖式如附 圖二所示),證據8 為2014年10月22日公開之大陸第CN1041 07618A號「低濃度大風量廢氣濃縮及減風系統」發明專利案 (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上開舉發證據之公開日均早於 系爭專利優先權日(2017年2 月3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 前技術,而為適格之舉發證據。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一種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其包括一第一轉輪、一第 二轉輪及一焚化設備。第一轉輪具有一第一吸附區及一第一 脫附區,第一吸附區用以吸附VOCs並送出一第一吸附處理氣 體;第一脫附區則供脫附VOCs並送出一第一脫附處理氣體。 第二轉輪具有一第二吸附區及一第二脫附區,第二吸附區係 用以吸附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中的VOCs。焚化設備用以將第一 脫附處理氣體中的VOCs焚燒處理而生成一焚化後氣體。本發 明的特色在於,第一轉輪的吸附端尾氣會經由第二轉輪進行 第二次吸附處理,從而第二轉輪吸附端尾氣的VOCs濃度可大 幅降低,達到高效率處理的目的(參系爭專利中文摘要,原 處分卷㈠第67頁)。
⒉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57項,其中第1 、35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專利權人(即本件之原告)於



108 年4 月15日針對000000000N01舉發案提出答辯理由時一 併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其主要更正內容為將請求項2 併 入請求項1 ,刪除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並將原請求項5 改寫 為獨立項的形式,該更正業經原處分機關核准並於108 年12 月21日公告。此後,專利權人再於109 年針對000000000N02 舉發案提出申請專利範圍第二次更正,其更正內容係於108 年12月21日更正核准公告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5 中進一步 界定「且該第二脫附區所送出的第二脫附處理氣體被導入該 第一轉輪的入口並與該待處理氣體混合。」之技術特徵,該 第二次更正業經原處分機關核准並於110 年3 月21日公告。 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之第1 、5 、35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 屬項。本件審理範圍僅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故僅列示更正 後請求項1 之相關內容如下(原處分卷㈠第51頁,系爭專利 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一種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用以處理含揮發性有機化 合物之待處理氣體(下稱「技術特徵1A」),包括:一第一 轉輪,具有一第一吸附區及一第一脫附區,該第一吸附區係 供導入所述待處理氣體,用以吸附所述待處理氣體中的至少 一部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一吸附處理氣體;該第 一脫附區係供導入一第一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一轉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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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