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司民聲字,110年度,12號
IPCV,110,司民聲,12,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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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民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相 對 人  金紘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金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本院109 年 度民著訴字第67號、109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6號判決確定。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 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係由聲請人提起第一審訴訟,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相對人提起上訴,繳 納裁判費1,500 元,案經本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依前揭確 定判決意旨,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繳納之裁判費為 630 元(計算式:2,100 元×3/10=630 元),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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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