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秘聲字,110年度,10號
IPCM,110,刑秘聲,10,2021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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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秘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培瑛   
代 理 人 范振中律師
 張哲倫律師
  許勝和   

相 對 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
件,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限制相對人陳業鑫律師張仁興律師、葉智超律師就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案件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七所示資料,僅得以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閱,但不得抄錄、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編號一、編號七之內容屬於聲請人之核 心DRAM製程技術之營業秘密,聲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及 攝影等語。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 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 或攝影。此規定之意旨在於避免營業秘密外洩,與同法第11 條創設之秘密保持命令,目的在禁止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 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二者固均在保 護營業秘密,但法律依據迥異,規範意旨未盡相同(最高法 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就經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訴訟資料,如有必要仍得視個案情形,限 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
三、聲請人已釋明附表編號一、編號七為聲請人開發DRAM製程技 術、製程簡介以及奈米產品故障分析零件等重要之營業秘密 ,業經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另為110 年度刑秘聲字第8 號裁定),而為兼顧保護營業秘密及保障訴訟防禦權,本院 認相對人就附表編號一、編號七所示資料得以本院提供之空 間設備檢閱,但不宜使相對人抄錄、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 式重製該些資料,以免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外洩遭受不可逆之



損害。而關於聲請人禁止相對人閱覽(檢閱)附表編號一、 編號七訴訟資料之聲請,因有礙相對人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不予准許。另聲請人雖主張附表編號七已含有附表編號一資 料,相對人無閱覽附表編號一必要(本院卷第96頁),然附 表編號一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8598 號卷 第7 頁正反面內容核未包含於編號七之內,仍有開示必要。 至於聲請人所指本案筆錄涉及附表編號一、七部分(本院卷 第97頁),核其範圍並未明確特定,亦不在本件如附表所示 聲請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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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