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簡調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盛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陶國正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552,000元(月租金4,600元120月=552,000元,土地法
第97條第1項參照),應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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