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0年度,199號
TLEV,110,六小調,199,202107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蔡長佑

法定代理人 蔡志宏
劉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聖皓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5,19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正本件裁
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未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
受損之情形,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
證物影本。
三、應提出一個月專人看護費用2萬3,800元之單據及計算方式。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