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601號
CHEV,110,彰補,601,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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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徐衛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坤海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應補正具體、明確
而可供執行之聲明,及敘明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請求之
法律依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真意究為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或請求核定租
金?如欲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應具狀敘明請求租金之金額為
何、是否請求利息、利息之週年利率為何。如欲請求核定租
金,原告應具狀陳報主張應核定之租金、使用期間、提出鄰
近房屋土地出租情形之相關證據影本,並補正訴之聲明。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應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訴之
聲明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起訴。如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錢為
新臺幣(下同)360,000元,則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860元;
如請求為100,000元以下,則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四、提出被告王坤海王清潭王清東王水清王森枝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如有法定代理人,並請
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
告中如有已死亡者,原告應提出該已死亡被告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如有再轉繼承人,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若無繼承人,應提出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
其住居所。
五、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
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完整
之訴之聲明、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被告之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住居所、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應附書狀暨相關
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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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