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0年度,370號
CHEV,110,彰小,370,202107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游瑞卿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0○○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