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43號聲 請 人 陳哲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樹晟管理委員會等間返還土地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5,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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