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281號
GSEV,110,岡補,281,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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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春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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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