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春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