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76號原 告 魏淑貞 訴訟代理人 魏淑鈴 被 告 黃健昌 被 告 吳士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0 年9 月8 日下午2 時2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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