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0年度,276號
PTEV,110,屏簡,276,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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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76號
原   告 魏淑貞 


訴訟代理人 魏淑鈴 
被   告 黃健昌 


被   告 吳士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0 年9 月8 日下午2 時20分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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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