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3年度,476號
PTEV,103,屏簡,476,202107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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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良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大衛楊寶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6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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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