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9年度,270號
ILEV,109,宜簡,270,2021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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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270號
原   告 鄭茂忠 
訴訟代理人 楊寶真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陳敬穆律師
上 列 1 人
複 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被   告 鄭中一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中一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寶
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民國110 年6 月22日寶字第00000000號估
價報告書(見外放估價報告書第54頁)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
(係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見本案卷第5、43、44頁),應
再補繳8,800元(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772號、臺灣高等法
院109年度抗字第985號、109年度抗字第341號、108年度重上字
第556號、107年度抗字第1035號、100年度抗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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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