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10年度,683號
SLEV,110,士簡調,683,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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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金明德王○○間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
  1062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應提出地政事務所就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登記
  分割繼承之申請書全卷(含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被繼承人金國
  安之繼承系統表)。
三、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訴之聲明記載正確之起訴狀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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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