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曹又方
相 對 人 陳平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曹又方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叁拾壹萬玖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
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