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873號
SLEV,110,士簡,873,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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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73號
                  110年度士全字第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周詩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翔手作工藝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手作工藝正確之組織型態、營業所地址、其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之公示登記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暨其合法之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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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