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01號
原 告 林貴玉
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投泉之鄉大廈管理委員會、邱鴻仁、陳鴻仁、
黃泰鴻、吳建林、王博生、劉黎卿、陳琦明、倪肇明、陳美月、
陳加源、劉佳樺、楊雯紋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北投泉之鄉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報備資料、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告邱鴻仁、陳鴻仁、黃泰鴻、吳建林、王博生、劉黎
卿、陳琦明、倪肇明、陳美月、陳加源、劉佳樺、楊雯紋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下列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1.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2、14號。
2.臺北市○○區○○路000號129室
3.臺北市○○區○○路000號240室
4.臺北市○○區○○路000號320室
5.臺北市○○區○○路000號334室
6.臺北市○○區○○路000號409室
7.臺北市○○區○○路000號410室
8.臺北市○○區○○路000號502室
9.臺北市○○區○○路000號621室
10.臺北市○○區○○路000號709室
11.臺北市○○區○○路000號721室
12.臺北市○○區○○路000號722室
13.臺北市○○區○○路000號738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