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鄧喬毓
鄧鐘榮
鄧文衍
鄧日美
鄧美運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凌家玉
被 代位人 鄧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塗銷繼承登記案件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 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在該民事案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家 繼簡字第3號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卷宗全卷屬實,爰依職權將 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